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908號債 權 人 昇泳鎖業有限公司 12號 法定代理人 乙○○ 12號 樓之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佑群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佑群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但未提出債務人之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謄本,暨未釋明請求全部貨款新臺幣2,900,000元之 法律上依據、統一發票號碼GU00000000、00000000之貨款共新臺幣592,295元是否為98年6月4日訂購所交付貨品之貨款 ,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發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 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98年10月2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