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德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樊聖義即信興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35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民一庭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