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正昌起運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莊工程有限公司、松勁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玖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端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