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昌起運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拾陸萬柒仟壹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其中上訴人松勁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捌拾貳萬捌仟伍佰捌拾元,應徵上訴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此部分裁判費如任一上訴人為繳納者,於其繳納範圍內,另一上訴人免繳納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