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松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正昌起運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1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及28日合法送達 ,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