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超羣鋼鐵有限公司 之4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複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3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