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7年11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2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劉怡欣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6號 │ ├──┬─────────┬─────────┬───────────┬────────┬────────┬──┤ │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富茂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北朴子分行│97年9月5日 │354,173元 │ML000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