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2號聲 請 人 大佳食品便當工廠即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3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 上開裁定及聯合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支票號碼 │備考│ │ │ │ │ │幣) │ │ │ ├──┼──────┼────────┼───────┼───────┼─────┼──┤ │1 │嘉義縣私立協│土地銀行民雄分行│97年12月23日 │14,076元 │DS0000000 │ │ │ │同高級中學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