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債 權 人 欣嘉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規定各款事項;如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3 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