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 請 人 傅永宏 代 理 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元,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3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債務人與債權人人數合計10人,每份郵資新臺幣(下同)34元,預估每人10份,是本件進行所需送達費用約3,400 元(計算式:34×10×10=3400),扣除債務人所繳聲請費1,000 元,債務人尚應預納2,400 元,爰命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預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具狀 聲請更生,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博昭 附表: 一、陳報當初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原因、目的為何?並說明為何積欠債務之過程(例如是否為投資失利或借予他人未還等)。協商成立之每月還款金額為何,並提出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消債條例通過後有無與債權銀行再行協商還款方式?如有,其方案及協商結果為何?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子女?如有,一併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聲請人配偶李麗華婚前所育三名子女,亦同。 三、提出聲請人配偶及上開子女收入支出狀況說明書,該子女有無扶養聲請人配偶傅李麗華?若係未成年子女則其父親扶養子女之情形,是否須傅李麗華扶養?及最近兩年所得財產資料;如聲請人本人、父母、子女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配偶及第二項之子女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提出必要支出之明細,並陳報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㈠房屋租賃部分:釋明由何人支付,本件承租人非為聲請人,並提出何人支付證明。 ㈡水電費部分:何以水電費收據應繳納人為蕭蔡蕙君,而與租賃契約所載之出租人蕭長生、承租人李麗華不同。 ㈢勞健保費部分:聲請人是否有繳納勞健保費?如有,連同聲請人配偶之勞健保費一併提出提出繳納證明。 ㈣提出機車強制險保費繳納證明。 ㈤電信費用為何每月達1 千餘元以上(與工作性質或其他原因有關)? 六、聲請人是否有投保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配偶及第二項之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是否保費質借及其金額。 七、說明聲請人目前所任職之居之安莊園建設有限公司之工作薪資結構如何?有無發放其他獎金或津貼(如全勤獎金、年終獎金、工作獎金、績效獎金、工安獎金、夜點費點)?並提出工作薪資條。 八、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