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原告與被告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雅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