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3號原 告 吳光燦 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被 告 林翠紅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張瑾雯 被 告 台名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功彰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7 月22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本人請親自到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