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5號聲 請 人 正新企業社即陳正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5 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上開裁定及聯合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民一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怡欣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1 │台灣蠟品股│兆豐國際商│99年3月1日 │224,700元 │CYJ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嘉義│ │ │ │ │ │ │張鴻江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