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九十一年度嘉秩字第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嘉義縣警察局少年隊、甲○○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秩字第九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縣警察局少年隊 被 移送 人 甲○○ 右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保險套參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在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二)地點:嘉義縣中埔鄉○○路○段五三九之二號「邁阿密汽車旅館」。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淫。 二、右列事實,有下列的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在警察局接受訊問時,所說的自白。 (二)證人曾國泉、江永一在警察局所說的證詞。 (三)扣案的保險套三個。 三、扣案的保險套三個,屬於被移送人所有,又是作為違反本法所用的物品,應依本 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