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張寶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60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寶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翁樺欽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8元,惟上訴人上訴僅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24,948元,尚應補繳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