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766號原 告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李耀光」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宗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