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朴簡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簡字第193號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訴訟代理人 聶韻秋 被 告 張文宏即日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文宏之住所地在臺東縣,有卷內全戶戶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且被告張文宏所獨資經營之日昇工程行,其營業處所亦位於臺東縣,有原告所提國稅局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可佐,依前揭規定,應由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