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83號原 告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被 告 元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芳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722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9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 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