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朴小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朴小字第74號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張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信誠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項有關原告「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誤寫為「信誠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