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51號原 告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樂伯 訴 訟代理 人 丁欽允 被 告 孝親合樂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5月2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