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413號原 告 昇億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富 訴訟代理人 廖訓助 被 告 呂春蘭即永麟水電宅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意雯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