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勞小調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勞小調字第3號聲 請 人 賴宥彤 相 對 人 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動契約存在一事,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