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字第646號原 告 呂怡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彥銘 被 告 樂果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原告應該在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0 元。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733元,之後追加請求被告應該給付206,933元,請求的金額超過10萬 元,而不屬於小額事件,因此,用裁定改為進行簡易程序。二、本件原告請求的金額是206,933 元,應該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是2,210 元,原告只繳納1,000 元,還欠1,210 元,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