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500號原 告 金江聰即花田喜事快餐 訴訟代理人 吳惠敏 被 告 謝玉珠即上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00元,及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返還原告,如無法返還時,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經營花田喜事快餐,被告經營上德企業社,兩造於民國107 年6 月20日簽訂買賣合約書,約定由被告供應黃金里肌200 件予被告,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62,000 元,原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交付被告以預付貨款,其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已遭兌領。詎被告尚未供貨即因所經營上德企業社倒閉,無法供貨予原告,而陷於給付不能且可歸責於被告,原告乃以107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送達被告作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已支付之貨款81,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 所示支票,如無法返還該紙支票時,被告應給付原告該紙支票之票面金額81,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1,000元,及自107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2 所示支票返還原告,如無法返還時,被告應給付原告81,000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買賣合約書、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旭光分社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支票存根聯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實。 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 條第1 、2 款定有明文。兩造間所訂前開買賣契約既經原告解除,被告即應依前揭民法第259 條回復原狀之規定,返還其所受領之81,000元及如附表編號2 所示支票,而支票為可流通之無因證券,倘未取回支票,發票人仍須對執票人負票據責任,是被告倘無法返還該紙支票時,應依前揭法條之規定,給付該紙支票之票面金額81,000元予原告。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據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1,000元,及自107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2 所示支票返還原告,如無法返還時,被告應給付81,000元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應僅在促使法院注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已,此部分尚無庸另為准駁之諭知。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意雯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 │ 1 │金江聰│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107年7月20日│81,000元 │AE0000000 │ │ │ │旭光分社 │ │ │ │ ├──┼───┼─────────┼──────┼─────┼──────┤ │ 2 │金江聰│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107年9月5日 │81,000元 │AE0000000 │ │ │ │旭光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