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766號原 告 呂怡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曾彥銘 被 告 樂果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彥霖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該在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追加被告張志國的住居所並提出他的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