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85號原 告 綠色超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億 被 告 頡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翔 訴訟代理人 呂吉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22日至同年11月30日期間加入被告公司成為直銷商,原告於上開經營期間尚有25%商城折扣點數及 5%店家消費點數,折合現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4,106元,截至106年12月25日止尚未向被告公司領取,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該筆獎金,仍未獲給付,被告不僅拒發上述獎金予原告,更於 106年12月26日無預警片面終止原告之合法直銷商資格,嚴重侵害原告之權益,爰依法提起本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上揭款項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64,1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略以:原告主張之264106元不是獎金,而係原告擔任被告公司之會員期間所累積之點數,原告是被告公司的總顧問,也是最大的直銷商,所有的會員都是原告的下線,因此原告的獎金會比較高。原告於被告公司應領得獎金已全部領取,剩餘264106點點數是可以在被告公司的網站選商品,即可利用264106點點數來換成商品,但原告於 106年11月21日退出被告公司之會員資格後,原告部分下線即跟隨原告離開,一併退出會員之資格,下線退會後,原告獎金及點數都會變少。原告之業績依照被告公司之財富計畫下方說明兌換成點數,點數的75%可以兌領成現金獎金,另外20%則是可於被告公司網站上購物的折扣點數, 5%是可以在被告公司實體商店抵消費的點數,故原告點數可換成現金的部分只有業績點數的75%,其餘25%是不能換現金的。況且原告離開被告公司後,其部分下線退出被告公司會員資格,導致原告的點數亦相對減少,原告目前剩下的25%點數亦無264106點這麼多,被告公司尚於核算程序中,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64,106 元獎金,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於106年7月22日至同年11月30日期間加入被告公司成為直銷商,於上開期間尚有25%商城折扣點數及 5%店家消費點數,折合現金合計為 264,106元尚未領取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辯稱:原告之業績會兌換成點數,但點數中僅有75%可以兌領成現金,另外20%則僅得於被告公司網站上購物時折扣點數,其餘 5%則是在被告公司實體商店抵消費的點數,且原告可兌換成現金的點數,被告公司已經全數發放給原告,至於其餘 264,106點之點數,不但不能兌換成現金,且因原告離開被告公司後,其部分下線退出被告公司會員資格,導致原告的點數亦相對減少,目前剩下的點數亦無264,106點,尚在核算原告剩下多少點數。故原告請求將264,106點換成現金 264,106元為無理由等語。本院經核被告提出之頡鑫市場財富計畫下方說明欄位記載:「1.所有領取PV點數75%=提現點數,20%=商城購物折扣點數, 5%=消費點數,商城購物折扣點數與消費點數使用辦法將依公司公告為準(本公司保留調整權利)」等語,有上開財富計畫 1紙在卷可稽,經核與被告前揭抗辯相符,應可採信。是以,依上開約定內容,得兌換成現金的點數僅有75%,其餘點數僅能抵消費,故原告請求被告將20%商城折扣點數及 5%店家消費點數兌換成現金獎金給付云云,洵屬無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264,1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本件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