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18號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勇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6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