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調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822號聲 請 人 吳聖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一、二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提出記載㈠、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㈡、本件請求被告給付2,400元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之起訴狀及繕本。 三、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