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19號原 告 張英士 被 告 三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但是書狀中聲明「⑴駁回相對人之訴及強制執行的聲請、⑵說明、⑶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⑷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依照原告的聲明完全沒有提到要確認的本票的票面金額、發票日、票據號碼、到期日,無法特定原告所稱的本票債權是什麼。另外,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駁回相對人之訴及強制執 行的聲請」,也沒有表明是指要撤銷強制執行或是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也沒有特定該強制執行的案號。所以,原告沒有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依照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本院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如果逾期不補正,就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