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97號原 告 李宜霖即宜松企業行 被 告 黃冠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