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97號原 告 幸宏宇 被 告 永豐圃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d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