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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小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孫偲綺
  •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旭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111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郭玉文 蔡永欽 彭欣如 被 告 鄭旭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122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946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珈慧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㈠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38,380÷(5+1)=6,39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㈡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38,380-6,397)×1/5 ×6/12=3,1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8,380-3,198=35,182。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工資4,725元+烤漆費用16,215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35,182=56,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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