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嘉小字第298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吳棋笙
- 被告
- 陳家偉(遷出國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4,727元,及其中89,991元自民國94年11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及聲明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