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林建良、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3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