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李應吉、謝碧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17號 原 告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佳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被 告 謝碧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72,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