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國磐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秦朝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76號 原 告 國磐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朝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政亮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中有記載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以撤銷本件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惟訴之聲明並無此部分之記載,請於10日內陳報本件是否有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有,請一併提出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