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簡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台灣北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西和雄、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呂政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台灣北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前西和雄 被 告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依兩造簽訂之蔬菜買賣契約書第13條約定,關於本契約以及個別契約之一切訴訟,雙方同意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