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高玉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高玉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高玉馨給付電信費,惟被告原設籍嘉義市福全里,然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已遷入 彰化市延平里,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