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154號
- 原告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昕紘
- 訴訟代理人
- 劉哲育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芬
- 被告
- 陳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73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884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3,749元【計算式:22,492÷(5+1)=3,749】。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3,749元【計算式:(22,492-3,749)×1/5×1=3,749】。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8,743元【計算式:22,492-3,749=18,743】。
附註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工資2,311元+烤漆7,419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18,743元=28,4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