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蔡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38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蔡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666元,及其中6,044元自民國95年3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 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金福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