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598號
- 原告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訴訟代理人
- 吳棋笙
- 被告
- 蔡啓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87元,及其中新臺幣48,994元自民國95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