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吳統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2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銘在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附表所載土地、房屋外,被繼承人尚有其他遺產,請到院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並與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 二、嘉義縣梅山鄉九芎段42-20、49-7、56-1、56-2、132-10、31-19、31-2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及前揭土地 自104年11月1日起迄今之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三、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日期:105年1月6日、 原因發生日期104年11月4日、登記原因:分割繼承」部分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前揭土地自104年11月1日起迄今之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 四、被繼承人黃秋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全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