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彰 陳冠蓁 被 告 黃沛瀅即黃淑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288元,及自民國96年5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