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他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劉芳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他字第6號 抗 告 人 劉芳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7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