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徐琬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321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蔣泳鋒 被 告 徐琬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11年6月10日下午5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