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傅凰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58號 原 告 傅凰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9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尚應補繳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