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士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調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林士群 林信忠 林伶 林宏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聲請狀誤載為中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3,032元〔計算式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09.07+546.94+10.63)*11,300=7 ,533,032〕,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 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金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