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廖建文、郭欣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395號 原 告 廖建文 被 告 郭欣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 嘉簡字第973號違反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8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江芳耀 附註:原告請求原因事實略以: 被告因入住○○市○○區○○路00號國軍北投醫院而結識室友原 告,並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借用原告向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公司)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及詐欺得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國軍北投醫院內 ,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將上開SIM卡插入所持手機內,透過網際網路在美商蘋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iTunes Store」網路商店(下稱「iTunes Store」),冒用原告名義,輸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以該門號電信帳單代收作為付 款方式,於取得電信帳單代收費用服務系統發送之簡訊認 證碼後,在「iTunes Store」輸入該簡訊認證碼,以此方 式偽造原告同意以上開門號作為如附表所示小額付費之虛 偽電磁紀錄,致「iTunes Store」、台灣之星公司均陷於 錯誤,而將上開消費款項均計入原告之電信費用帳單內, 並經該門號以原設定綁定原告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申請之 信用卡帳戶支付電信費用共新臺幣(下同)3,880元,以此方式詐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及免去給付前開消費金額款項 ,足生損害於原告、「iTunes Store」及台灣之星公司對 於電信費用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前經本院111年度嘉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附表: 編號 消費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109年12月13日18時20分 990元 2 109年12月13日18時32分 990元 3 109年12月13日18時37分 380元 4 109年12月13日18時56分 380元 5 109年12月13日19時1分 380元 6 109年12月13日20時5分 380元 7 109年12月13日21時35分 380元 合計 3,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