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唐伯龍、奇甫建築有限公司、鄧喬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470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訴訟代理人 賴勇宗 被 告 奇甫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喬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00元,及自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