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賴明三、賴秀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16號 原 告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原 告 賴秀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震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葉芳如